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都可以。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会从保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案情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案,只要做好保密工作对生活就不会有不良影响。
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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