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口供能作为证据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2-20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 刑法 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或 证人 证言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州液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他们受到刑讯逼供。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 户籍 证明、 身份证 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对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明 证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册此物证、警官证、任命书、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调取监控资料、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被害人、讯问涉案民警、推定等。扒档 1、勘验检查 ⑴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⑵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存在与审讯无关的物品,扣押可能用来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电话机等。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其如何掩盖罪行; ⑵扣押审讯现场中可能被用于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电话机、辣椒水等物品,以证明犯罪手段; ⑶扣押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证明,以证明其身体是否健康; ⑷调取审讯笔录,以查证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笔录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当事人是否签字等情况,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3、调取监控资料 ⑴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规定在大要案中,讯问时必须录音录像,但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录音录像。所以,在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⑵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监控资料,通过前后对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4、推定1 ⑴推定在死亡案件中的运用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可以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其次,从死者伤痕的形状推断犯罪工具,如果“被害人”不可能接触到这些工具,推定其受到了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被害人”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久,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刑讯逼供是职业犯罪,具有习惯性。一个有刑讯逼供历史的人,如果在他审讯中“被害人”死亡,死者身上又发现非正常的伤痕,推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的嫌疑。2 ⑵推定在伤残案件中运用 ①“被害人” 羁押 前无伤史 “被害人”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体表面无伤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身体伤痕累累,推定受到刑讯逼供。 ②“被害人”身上留有伤痕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活的证据,加上身体上的伤痕,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③“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正罪犯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曾经供认有罪,后来证明案件判错了,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3 ⑶推定在无伤亡案件中运用 人体具有自动康复性,“被害人”所受外伤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康复,证明侦查部门有无刑讯逼供的难度很大。但如果具备以下事实,可以谨慎地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①“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凶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精神正常,在讯问中承认杀人等重罪,实际上真凶另有其人,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②在审讯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 在讯问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如,辣椒水、啤酒瓶等,可推定“被害人”受到刑讯逼供。4 5、鉴定 对“被害人” 人身伤害 鉴定,以证明其伤亡原因或伤亡等级。 6、询问“被害人” ⑴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何时、何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 罪名 ; ⑵审讯的地点是否在看守所,有无律师参与,休息时间是否得到保证,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是否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有何证据,以证明犯罪行为; ⑷被羁押在哪一个监室,同监室的人数,姓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是否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虐待自己,以证明犯罪行为; ⑸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立即被送到看守所,进出看守所是否体检,以证明其原先的身体状况; ⑹审讯时,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否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7、讯问涉案民警 ⑴“被害人”涉嫌何种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的名称,是否在法定地点讯问“被害人”,以证明涉案民警有无刑讯逼供的意图; ⑵有无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行为是否记录,有无允许“被害人”会见律师,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⑶参与审讯侦查人员的人数,各自的职务、审讯持续的时间,何时成功地侦破案件,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 ⑷审讯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审讯室是否安装录音录像的设备,录音录像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没有录音录像的原因,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⑸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何人致“被害人”伤亡的,案发后是否掩饰罪行,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2、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 法院 的判决、被害人陈述等; 3、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言、鉴定意见; 4、对涉案民警有无投案 自首 、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据 1、涉案民警主张“被害人”伤亡是其身体原因造成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身体状况良好; ⑵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被害人”身体良好; ⑶既往病史,证明“被害人”未患有突发性急病。 2、证人改变证言,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知情者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威胁或收买; ⑵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以上便是关于刑讯逼供证据方面的知识,也算是满足法律爱好者的好奇心了。希望这个知识可以帮助到那些需要的人,不管何时何地,你都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