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政教冲突的王权下的教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以法兰克和德意志为例:
法兰克:
8世纪中叶,矮子丕平为了篡位,用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温王朝,需要罗马教会给以政治上的支持,为其篡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与矮子丕平为代表的大封建阶级有着类似经济基础和相同政治利益的罗马教会,要摆脱长期以来所受的拜占廷皇帝的控制,消除伦巴德人入侵的威胁,需要寻求新的世俗君主给予军事上的帮助。
各自的需要建立起了西欧王权与教会权的最初联盟。借助于这个联盟,天主教逐渐抬头,并靠“丕平献土”建立起了教皇国。教皇由单纯的天主教世界的精神领袖兼任世俗君主,并消除了伦巴德人的威胁,摆脱了拜占廷皇帝的控制,压制了罗马贵族的叛乱。
矮子丕平及其继承人也依靠这个联盟不仅当上了法兰克国王,而且将势力扩展意大利,做了罗马人皇帝,成了西罗马帝国传统的合法继承者,可与拜占廷皇帝平起平坐。
但是,这个联盟虽然使双方受益,但联盟的主导者仍是王权而非教会权。到查理大帝统治时期,主教和修道院长的任命完全由他一人决定。查理曼之后,主教的任命已成为国王独有的特权,推选教皇的权利原操在罗马城教士和教友手中,但在查理曼统治时已成为世俗政权控制。
德意志:
10世纪初,德皇利用教会加强和巩固集权统治,实行“奥托特恩权”,因此加强了与罗马教会的联盟,并支持罗马教会的改革。
罗马教会的改革是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权增长的起点。教会权的增长是以削弱王权的集权为代价的,必导致王权与教会权的摩擦,加剧了地方封建势力与王权的冲突。德意志王位是因反对外部敌人这一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被确立、承认的,一旦这种外部威胁减弱或消除时,这个共同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就出现各大公爵企图扩大势力与王权相对抗的局面。
奥托一世即位后,曾多次经历了氏族公爵的一再反叛,促使其承袭查理大帝的教会改革,培植教会势力,以削弱世俗大公爵的势力,奥托完全垄断了教会权力,重要教区的大主教由奥托的直系亲属担任,不仅教区内的宗教事务,同时还被委任执行国家权力,广泛地参与国家的重大事务,掌握司法大权的重任,即“奥托特恩权”。奥托把主教纳入官职的等级制度中,因主教制没有组成一个世袭家族的危险,减小了对王权的威胁,加强了王权的核心。因王权集权的需要,奥托二世建立了国家教会制,这种教会制还是在王权的控制下。
如前所述,封建统治者对天主教会之所以大加干涉和控制,是因为天主教会及其教士在实现封建化,完善封建制的过程中能够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
例如,加洛林王朝实行的是伯爵辖区制的行政制度,而代表王权的地方行政长官伯爵则多是当地大封建主,他们有很强的自主性。为了严密控制他们,查理曼就借助于教会力量,在实行伯爵辖区制的同时设立主教区,给予主教在辖区范围内的司法权,以限制和削弱伯爵的权限。不仅如此,他还派遣宫廷教士和官员担任“巡阅使”,全权代表王权监督和阻止地方官员对土地的贪婪。
教会和教士在封建化过程中被赋予的这种重要的职能,使其获得了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国王的大量增予及权益。正如查理曼所说:“凭那份进款和那份地产,凭那所修道院和那所教堂,我就可以使得某个臣属效忠。”而这些主教和修道院长同样要为国王提供兵役、徭役和宫廷所需物品。世俗大地主阶级和教会是法兰克国家的两大支柱。这种统治格局对西欧封建统治权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教会的国家机构职能,必然强化王权对教会的控制。首先,查理曼以王权对教会圣职的任免取代宗教法规规定的教会选举权,随时罢免他认为不称职、不符合王权利益的主教。在德意志地区,圣职的授职权,一直是王权的属性。教会是王权实行统治的一个支柱。其次,王权还控制着教会对内外的立法。再次,为了防止主教因地产和权势的增长而危害王权,查理以教会法规来束缚教士的生活,很显然,法兰克的君主把罗马天主教看成是可以强化君权、维护君权统治的一种力量。
在西欧封建化的过程中,教会权的低落,不仅体现在教会权与王权的关系上,而且还表现在教皇对其世袭领地教皇国治理的失控。9—10世纪,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各地豪族如堡主、伯爵各自为政,教皇统治权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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