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和解除劳动教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修改为“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将第四项中“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修改为“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劳教场所”修改为“强制戒毒场所”。删去第四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四)将第十四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删去“解除劳动教养”。

  (五)将第十八条中“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十九条中“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法查禁淫秽书刊”修改为“依法查禁淫秽及邪教书刊”。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治安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解除劳动教养”。

  (九)将第二十六条中“《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改为“《烈士褒扬条例》”。二、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三、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对《陕西省盐业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五、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修改为“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未经批准延期的,注销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修改为“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

  (七)删除第五章。六、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工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八条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删除第二十八条。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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