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

杭州市停车场所建管理规定中,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中详细列出,以确保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首先,如果公共停车场未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安装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交通管理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1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其次,擅自停止使用或挪用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对违规者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对于停车场未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情况,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或设置停车设施的,将面临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同样如此(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若违反停车服务管理规定,如固定使用、未24小时提供服务等,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罚款额度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第四十条)。


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车场的硬化工作若不符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进行整改并处罚(第四十二条)。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纠正和罚款(第四十三条),损毁设施的行为则会受到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对于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违规收费行为,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最后,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将由其单位、上级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扩展资料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8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改的《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和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的《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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