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如题所述

建议按以下模式处理:

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

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

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

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

1、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 〔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

2、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

3、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

4、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

5、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

6、还没有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仓促“停旧发新”。

四、特别是要推行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1、要划清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责任界限;

2、要理清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要件、档案管理和衔接办法;

3、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发的办公系统要能和房屋交易办公系统相适应,易于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共用;

4、最好由政府出资对原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在一个办公系统上办公,如果做不到,应搭建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两个机构适时向共享平台传输交易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可适时到共享平台查阅所需信息;

5、先局部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掌握规律,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措施储备后,再全面推开;

6、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慎重选择“停旧发新”的时间节点,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积滞压现象的发生。

扩展资料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使不动产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询系统,是规范不动产市场的治本之策。

长期以来,由于不动产信息资料过于分散,政府有关部门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缺乏房地产信息共享的动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地方政府受制于土地财政而消极应对。

致使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迟迟没有进展,楼市调控政策因信息封闭,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而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之后,即可顺利打破信息藩篱,摸清全国居民住房基本状况,从而有利于辨识炒房者与刚需者,以区别对待并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

目前,包括土地在内,不同城市间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并非完全通畅,这也致使一些监管政策在执行上不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楼市限购政策,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购房者在本区域的房屋信息。

但对其外地房屋拥有情况的信息可能不能详尽了解。这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削弱行业监管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法制日报:不动产登记打破房地产信息藩篱

人民网-“不动产登记”解读应适宜

人民网-国土资源部:房产税与不动产登记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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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7

首先,确权是对权利的实体性确认,登记是对权利的程序性确认。

对不动产权利实体上的认定,属于确权要解决的问题。权利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属于谁、权利的内容也即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等问题,都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通过不动产确权进行实体性确认。而如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程序性规定审查不动产权利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证明材料,如何把不动产权利固定下来,则属于不动产登记要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确权的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实质问题。只有不动产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不动产登记行为才更具有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对确定的不动产权属的具体承认形式的公示。

从先后顺序看,不动产确权在先,不动产登记在后。不动产确权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条件。而经过不动产确权的不动产权利,一般只有通过登记才发生效力。所以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确权独立于登记,权利确认之后,不是必须登记后才产生物权效力,如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确定的关于物权设立或者变动,不需要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

其次,当事人负责提供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等权属证明材料由有权机关做出,登记机构负责审核。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但是没有规定确权主体。

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不论耕地、草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的确权机关、登记机关都是人民政府。就土地确权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确权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003年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争议调查处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只是具体的承办部门。就登记而言,包括权属调查在内的地籍调查在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之前,属于登记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登记之后,登记机关到场进行权属调查。主要是进行土地的四邻指界,如果没有权属争议,进行地籍测量,如果四邻因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不予以指界,则需要登记机关在解决权属争议之后再测量登记。因此,一直以来登记机关就被当作是确权机关和权属争议处理机关。

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明确规定为市县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不应再是争议处理机关。原因是:

一是按照《条例》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第7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是政府的部门,而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规定,确权机关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是按照《物权法》第11条的规定和《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材料需要当事人提供。包括权属调查在内的地籍调查工作需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登记机构只负责审核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如果权利存在争议,按照《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不予登记。这就需要当事人先行解决争议。关于解决的途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争议解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拿着协商处理的结果、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法院的裁决申请登记,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或者公权力机关的处理决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最后,不动产交易管理不属于不动产确权。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当事人买卖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出于多种原因,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类似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交易确认书(告知单)之类的材料。这种做法将本来应当由登记机构履行的审核职能剥离出去,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又使登记机构面临登记错误赔偿风险。还有的地方误认为房屋管理部门的交易管理就是房屋确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房屋交易管理不是确权,交易的房屋必须经过首次登记,权利归属已经完全确定,不存在争议,不需要确权。因此,各地应当严格按照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规定,“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烦琐的手续”,来源:网页链接“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在办理登记时不应强制收取不动产交易确认书(告知单)之类的材料,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便利。

第2个回答  2017-11-17
一、深刻认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房屋交易是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起因,不动产登记又是房屋交易的结果,房屋交易监管能降低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才能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房屋的转移、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最频繁、工作量最大的工作,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是紧密相连、一站式服务的上下环节。房屋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不动产,房屋交易和登记能否做到便民、安全、高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评价和影响,也是检验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回顾我国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的发展历程,是先有房屋交易后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成立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由于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分设,群众办事不方便,于2000年住建部倡导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全国各地陆续将两个机构合并成立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应吸取和借鉴。
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少两个机构间的协调困难
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模式:第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第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一是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 〔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二是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三是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四是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五是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
五、还没有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仓促“停旧发新”
特别是要推行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1.要划清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责任界限;2.要理清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要件、档案管理和衔接办法;3.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发的办公系统要能和房屋交易办公系统相适应,易于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共用;4.最好由政府出资对原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在一个办公系统上办公,如果做不到,应搭建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两个机构适时向共享平台传输交易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可适时到共享平台查阅所需信息;5.先局部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掌握规律,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措施储备后,再全面推开;6.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慎重选择“停旧发新”的时间节点,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积滞压现象的发生。
第3个回答  2020-08-25
不动产包括房地产,但同时还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等,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19-03-01

关系如下:

一、深刻认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房屋交易是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起因,不动产登记又是房屋交易的结果,房屋交易监管能降低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才能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房屋的转移、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最频繁、工作量最大的工作,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是紧密相连、一站式服务的上下环节。房屋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不动产,房屋交易和登记能否做到便民、安全、高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评价和影响,也是检验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回顾我国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的发展历程,是先有房屋交易后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成立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由于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分设,群众办事不方便,于2000年住建部倡导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全国各地陆续将两个机构合并成立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应吸取和借鉴。

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少两个机构间的协调困难

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

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

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对我们作用:

1、明确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确定了老百姓对自由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它包含了房屋建筑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地产市场上了解下。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和房产证区别是什么?不动产登记对我们有什么用的相关介绍,大家在买卖房子的时候要谨慎一些,不要盲目的的进行购买。

2、方便权属转移

不动产有了归属以后,为老百姓对不动产进行出租、转让、抵押等等方式的收益获取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可以满足他们对自有产权不动产进行回报社会,庇荫亲属的意愿。还能对老百姓的土地进行流转,避免纠纷的产生等等。

3、交易更安全

每个不动产进行了登记以后,方便公众进行产权归属和用途查询,避免了在交易过程中一地多用,一房多卖的风险,使得老百姓的交易更为安全,避免发生重大损失。

4、减少跑腿和缴费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减政为民的政策,让老百姓无需多个部门往返办理手续,如今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办理了,而且也减少了费用的缴纳。比如说以前办理土地和房产证的时候,需要跑很多部门,房管局也收费,国土局也收费,现在在不动产中心就能办理所有的手续了。

参考资料来源:参考消息网-如何正确处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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