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术的概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是指通过污名化对方辩论中使用的方法的办法来否定对方的结果。
使用这种伎俩的意义是,他可以通过污名化的方法,轻松化解你的招式,比如你用了类比手法,他说你用的是机械类比手法,你都机械类比了所以你必然是错的,所以你的理由就被化解了。 指在辩论中蛮口声称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或不正确的等方式,达到天然否认对方观点正确性的诡辩方法。如:蛮口声称对方的观点不是“公众逻辑”所以无效,或者蛮口声称对方的观点是“机械类比”所以无效等。
辨析:污名诡辩是将对方的观点进行污名化而否认对方观点的正确性的一种方法,其实是诉诸无效的一部分,诉诸无效比污名诡辩包含了更广泛的内容。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曰:“未可。”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是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某公擅长诡辩,又喜欢占小便宜。有一次他去饭馆吃饭,先要的是面条,服务员端来的是辣面,他不想吃,就让服务员换了一盘包子,吃过之后不付款就走。服务员对他说:“您吃的包子还没有交钱呢!”此人说:“我吃的包子是用面条换的。”服务员说:“面条你也没有交钱。”此人又说:“面条我没有吃呀!”气得服务员一时说不出话来。
这位“白吃”先生玩弄的诡辩把戏有两处颇迷惑人:一是“包子是用面条换的”,按照通常的理解,“以物易物”的交易是用不着付钱的;二是“面条我没有吃”,既然没吃,也就无须交钱。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出在虽然你没有吃面条,但由于没有付款,面条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店主,因而你用面条换来的包子也还是店主的,所以吃了包子必须交钱。在这里,“白吃”先生用“包子是用面条换的”这句话作掩护,偷换了包子“所有权”的概念。 某甲对某乙说:“我能证明‘一个人有三个头’。”
乙说:“愿闻高见。”
甲说:“每个人有一个头,没有人有两个头,一个人比没有人多一个头,
所以,一个人有三个头。”
乙虽然知道甲的论证是错误的,但不能指出错在何处。
在甲的论证中,从字面上看“没有人”这三个字前后出现两次,但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在“没有人有两个头”中,“没有”是一个否定词,它否定的是“有人有两个头”这一判断,意思是说“任何人都没有两个头”。这个全称否定判断的主项是“人’,不是“没有人”;而在“一个人比没有人多一个头”中,“没有”这个否定词否定的是“人”这个概念(,因而“没有人”在这里表达的是一个独立的否定概念——“无人”,即“一个人也没有”(既0个人)。如果前面的“没有人”和后面的“没有人”意思一样,则“没有人有两个头”就是一个虚假的判断。所以,甲的论证是利用字面或语词的相同,暗中偷换了概念,从而得出了荒谬的结论。 有一个人,他请了他的两个朋友来他家做客。其中一个很干净,另一个很脏。这个人让他的两个朋友去洗澡。你认为谁会去?
如果你说是那个很脏的人,那么答案就是很干净的人会去,因为很干净的人有这个习惯,而很脏的人没这习惯。
如果你说是那个很干净的人,那么答案就是很脏的人会去,因为很脏的人有这个需要,而很干净的人没这需要。
如果你说是两人都去,那么答案就是两个人都不去,因为很干净的人没这需要,很脏的人没这习惯。
如果你说是两人都不去,那么答案就是两个人都去,因为很干净的人有这习惯,很脏的人有这需要。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