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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几天的青梅 商量了几宿后决定一起变黄 爱情友情都是如此 在一起不管做什么 只要步调一致 就会很好看 。有人知道这几句话里面表达的意思吗

第1个回答  2017-03-25
漫谈婚姻、家庭、爱情 爱情,就其表现形式来说,是男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强烈的情感活动。在广义上,爱情既包括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或一个女人对一个男人的单方面的爱慕,也包括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双方彼此相爱;而只有男女双方的彼此相爱,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爱情,而那种单恋、单相思,则通常是无结果的,也无法体现爱情的全部内涵。 既然爱情是一种男女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活动,那末,爱情的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它依赖于男女当事人的情感能力和情感体验能力。而一个人的情感能力和情感体验能力,又是与其人生经历、世界观、人生观、个性、文化程度等息息相关。一个热爱生活、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感情细腻丰富的人,自然就比较容易体验到爱情;一个天性冷漠、充满自私龌龊心理的人,很可能终生不知爱情为何物;而一个饱受感情挫折、对人性产生绝望情绪的人,则可能宣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爱情。所以说,爱情是一种心境,而这种心境是靠心来营造的。 当一个男人爱上一个女人,或者一个女人爱上一个男人,他(她)就在心目中将对方置于一个与众不同的地位,同时,他(她)也强烈地希望对方也在心目中将自己置于一个与众不同的地位,从而达到情感的对应和交流。爱情不同于一般的友情、友谊,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伴随着要求与对方建立超逾常人的特殊关系的强烈愿望,由此可见,爱情天然具有排他性,因为“与众不同”和“超逾常人”都意味着将他人(众人、常人)排除在这种特殊的感情关系之外。 爱情只存在于男性和女性之间,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爱情必然与人们的“性本能”以及男女当事人彼此的“性吸引”相关,或者说,任何爱情的内容里都必然包含着成份。我们知道,性本能和异性之间的性吸引不是人类特有的,人们可以观察到许多动物中大量的雄性与雌性之间的性吸引事例,但是,爱情又绝不等同于动物式的性本能和性吸引,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高级情感活动,具有极其丰富的社会内容。在人类的爱情中,即使不可避免地具有原始的、性吸引成分,这种、性吸引成分也会通过情感化和高度社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从动物式的性本能、性吸引,发展到爱情这一人类高级的情感活动,这中间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爱情又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产物。爱情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人类的两性关系社会形式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在摆脱了原初的杂乱状态以后,人类的两性关系社会形式经历了婚制、对偶婚制、旧式一夫一妻制、现代一夫一妻制四个阶段: 在婚制时代,按照某种事先确定的规则,一个氏族的全体男子与另一个氏族的全体女子互为性伙伴。对于一个男子来说,与本氏族结成性伙伴关系的另一个氏族(我们姑且称之为“配偶氏族”)中的每一个女子都天然是他的性伙伴,他可以在她们中任意选择一个与之发生性行为,对于一个女子来说,也是这样。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劳动、生活消费都是在本氏族内进行,结成配偶氏族的两个氏族之间无任何经济;结成性伙伴关系的男子和女子分属不同的氏族,平时并没有机会在一起进行生产劳动,也没有机会在一起彼此分享劳动成果,除了性行为方面以外,他(她)们彼此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那个时代,在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彼此选择并发生性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类原始的性本能和男女当事人彼此的性吸引,这种个人间的性关系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婚制时代,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氏族的某个男子可能与配偶氏族的某个女子发生深刻的情感交流。 在对偶婚制时代,作为性伙伴的男女当事人开始建立一对一的对偶关系,例如,我国纳西族的摩梭人所实行的“走婚”制度就是对偶婚制的一种典型形式。在摩梭人中,按一对一形式结成的性伙伴被称为“阿肖”(或译为“阿夏”、“阿注”)。尽管这种性伙伴关系并不稳定,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阿肖”关系,而且这种性伙伴关系也不是真正一对一的,一个男阿肖可能有几个女阿肖,一个女阿肖也可能有几个男阿肖,但是,“阿肖”关系毕竟表示男女双方已经建立了一种超逾常人的特殊的亲密关系。在保持“阿肖”关系的期间,男女当事人较经常地在性生活方面进行交往,也就不可避免生一定的感情交流。摩梭人中有许多以爱情为内容的情,甚至还有不少青年男女“殉情”而死的事例,说明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爱情。但是,这一时期的爱情只是处于一种初始的萌芽状态,与现代人所理解的爱情有着巨大的差别,因为在对偶婚制时代,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对偶关系本质上仍然只是一种单纯的性伙伴关系,他们之间的感情也只能建立在彼此性吸引的基础上。以摩梭人为例,男女阿肖分属于不同的家庭,男阿肖晚上到女阿肖家去“走婚”,天亮后又匆匆赶回自己的家,男女当事人不在一起劳动、生活,彼此不承担责任、义务,男阿肖对双方所生的子女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爱情,其内涵自然无法与一夫一妻制下的爱情相比。 在旧式一夫一妻制时代,原本彼此分离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这一时期,家庭的社会功能发展到了顶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基本生活消费单位和基本财富占有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成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石。 旧式一夫一妻制是一种最蔑视当事人意志的婚姻家庭制度。一方面,婚姻对当事人一生的个人生活幸福与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婚姻缔结而成的夫妻双方,既是终生的性伙伴,又是终生的生活伴侣。作为终生的性伙伴,只有夫妻之间的性行为被认为是合乎法律和道德的;对于男方来说,对夫妻间性生活的不满意尚可通过纳妾和嫖娼进行补救,而对于女方来说,则必须从一而终,严禁与除丈夫及至亲以外的男子进行接触,甚至达到了不许授受物品和交谈的地步;如果女方对婚内性生活不满意,或者丈夫因出征、求官、游学、经商、打工等原因常年不在家,女方就只能独守空闺,受无法排遣的性寂寞和性苦闷;作为终生的生活伴侣,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家庭里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对长辈、对子女,乃至对叔伯兄弟、妯娌姑嫂等家庭成员的义务,贫富与共、荣辱与共、命运与共,如果夫妻二人的理想、志趣、个性、脾气相投或相安,则可以和睦、恩爱地过一辈子,如果夫妻二人在这些方面合不拢,导致感情不和、夫妻,而双方又被一纸婚约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则其痛苦非终其生不得解脱。 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时期家庭的社会功能如此强大,以至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到家庭、家族利益的大事,某些帝王及其亲属的婚姻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国家、民族的利益,因此,旧式一夫一妻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婚姻当事人无权选择自己的配偶,只能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当事人彼此在婚前可以是完全的陌生人,对方是否自己理想的或者至少大致上满意的配偶,要到婚后才知道,纯粹靠碰运气。 在旧式一夫一妻制度下,除了青梅竹马式的儿童时期以外,男女之间在婚前普遍没有机会接触和进行感情交流。婚后男女间感情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彼此满意或大致满意,且在与其他异性进行情感交流的途径基本上被断截的情况下,只得将自己的感情全心全意地向对方投入,通过共同生活,建立起夫妻之间的比较深厚的感情;一是夫妻双方彼此不满意,感情不和,但慑于严酷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敢擅越雷池,终生痛苦地过一辈子;一是夫妻双方彼此不满意,或者其中一方受不往性寂寞和性苦闷,发生“偷情”,甚至“私奔”;对偷情的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对偷情者中的女方来说,驱使其发生偷情行为的主要动力往往是难以受的性苦闷,而非什么“爱情”,因为在社会严禁男女婚外接触的情况下,女方选择偷情对象的范围极小,且双方在偷情前不可能有较的彼此接触和了解过程,所以,女方偷情的风险特别大,一旦遇人不淑,被对方欺骗或抛弃,其下埸就是很惨了。 综上所述,在旧式一夫一妻制时代,除了第一种情况下产立的婚后夫妻恩爱之情外,很难有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爱情”。 从旧式一夫一妻制到现代一夫一妻制,其经济基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家庭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趋于不断弱化;其上层建筑方面的原因是:封建制度的瓦解,商品社会的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现代一夫一妻制与旧式一夫一妻制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坚持了一夫一妻的原则;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现代一夫一妻制贯彻婚姻和男女平等这两大原则。由于现代一夫一妻制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子纳妾制度被取消,所以,现代一夫一妻制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 与婚姻和男女平等两大原则相呼应,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爱情被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哲学家、社会学家、文学家们一致公认,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所谓婚姻,就意味着男女当事人在择偶中的意志,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涉,也不受双方门第、地位、财富等外在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之所以彼此选择对方为配偶,只能以双方彼此相爱为依据;同时,婚姻还意味着,如果双方结婚后不再彼此相爱,双方之间的爱情不再存在,则拥有离婚的权利。而这里所说的爱情,也不是旧式一夫一妻制中女方对男方从属、依附关系下产生的感情,而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彼此相爱。无论是强调婚姻和男女平等也好,无论是强调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也好,都是被旧式一夫一妻制压抑的人性要求的爆发和解放,从这个意义上说,爱情又是人性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冲突的产物。 由于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妇女大量就业,以及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多样化,为男女双方在婚前彼此接触了解、进行情感交流,以及婚后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创造了条件,从而为以爱情作基础的婚姻在实践上提供了可能性。 在意识形态上提倡、婚姻制度上容许、生活实践中可能这三方面的条件下,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爱情。 但是,人的情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并且受到一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制约,爱情这种男女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感也不例外。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具有极其丰富的社会内容,也反映了现代社会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系列矛盾。这里所说的矛盾包括:(1)现代社会仍然是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形式上而实际上不的的社会;(2)现代婚姻制度仍然是一种束缚人性本质要求的制度;(3)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的社会功能虽然在趋于弱化,但仍然保留着许多重要功能,婚姻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一系列对社会、对家庭、对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仍需要用法律形式来巩固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在这种矛盾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现代人的爱情观和爱情实践出现纷繁复杂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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