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事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交通、消防、治安、卫生、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深入挖掘宗教文化历史资源,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宗教文化,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对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承载传统文化功能的寺观教堂,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加紧修复开放。第七条 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接受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质量、安全等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易地重建,由所属市级宗教团体向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筹备申请表》;

  (二)必要的资金证明;

  (三)拟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级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周边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文物维护保养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统筹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宗教教义教规主持本场所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

  重大节假日或者宗教重要节日期间,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前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以及人流疏散演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理念,鼓励和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采取措施减少宗教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周边的环境整治,确保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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