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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