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起草第六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相关机构负责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七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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