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年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增至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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