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审核行署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行署、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
  (四)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
  (五)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第七条 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
  (二)组织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工作;
  (三)负责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四)监督、检查、指导县和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可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有关考试服务机构承担。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一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编制下达。
  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和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有关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范围、对象和考试方法。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委托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布招考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录用考试需收费的,应报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行署和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某些职位对学历和年龄的要求。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其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解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有违法行为,已立案正在受审查的;
  (四)不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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