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人员选派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营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性企业、非贸易性企业、子公司等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第四条 境外企业财务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管理。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境外企业在批准后30天内,应由国内投资单位持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领取财政登记证明。第八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凭批准文件及财政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办理境外投资资产调出手续。第九条 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外注册后18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所在地法定机构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第十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规定和国内有关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原始凭证、帐簿和银行对帐单应齐全完整,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在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由企业其他人员兼职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第三章 探亲假制度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不得设立内部小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国内投资单位出口销售的外汇收入。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支付,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都必须有企业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应严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界限。
  (二)境外企业国内经营所得的利润、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
  (三)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的贸易、劳务、非资本性资金占用所得与境外投资所得的界限。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在所在地设立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帐户。所在地没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与中国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当地其它银行开户。企业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办理委托手续。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以企业名义购置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购置的,必须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负责人是境外投资资产的责任人,履行保护境外资产的职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国内投资单位负有监管责任。
  境外投资资产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变动后60天内报原审批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中方资产包括:
  (一)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及无形资产);
  (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中方所有部分;
  (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得资产中应归中方部分;
  (四)境外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和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中方的部分;
  (五)经原审批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境外企业中方人员入股股金;
  (六)其他应归中方所有的资产。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对资产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一章 设立条件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撤消、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主管财政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调回属于国内的全部资金。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以企业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确需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必须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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