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策,及时汇报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督查工作应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市政府办公厅需定期督办,并通过函报、专报、值班信息等方式报告工作进展。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将重大决策执行、工作职责履行、行政审批、财经纪律执行等纳入问责范围,定期进行考核。
市政府各部门需加强督促检查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领导指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经2011年3月24日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4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11〕33号印发。《工作规则》分总则、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会议制度、公文审批、执行督查、纪律和作风、附则14章88条,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