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过程中,社保跟公司每月补贴和效益奖励和年终奖能发不能发的问题?

我因在这公司工作不顺利的过程中想辞职,在此情况下我想问下我2010年5月份进公司,于2011年1月1号辞职,在辞职过程中需要到1月30号才 能终止合同,在此到1月30日终止合同同时公司不发1月份的社保补助金,不发效益奖励金,早餐费,只发保底工资,这样合劳动法吗?还有就是我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31日这样的年终奖?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法要回吗?我本人不怎么懂劳动合同法于社会保障法?通过朋友才得知有这样的劳动法律条理,希望能得到相关专业人事的帮助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1-03
劳动合同法没规定一定要付员工效益奖励金及年终奖金。至于你社保补助金是你2011年的社保尚未缴纳,一般社保局是20-25扣款,所以无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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