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了两种主要的奖励类别: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对于集体,第七条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以及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组建的非建制单位,都是集体奖励的对象。
个人奖励的对象更为具体,第八条指出,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是个人奖励的主要承担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民警察,只要他们在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并且符合奖励条件,也可以追授相应的荣誉。
在等级上,集体奖励从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及授予荣誉称号。而个人奖励的最高级别包括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和一级英雄模范,这被称为个人荣誉称号。
总的来说,奖励条令明确了奖励的类型、适用对象和等级,旨在表彰和激励人民警察的英勇行为和突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6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 永 康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