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宪法、法规、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自治受宪法保护。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作。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全体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户派代表参加。第五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六)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第七条 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一般按每10户推选一名的比例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须经应参加会议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应保持其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确定。不设置工作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素质,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支持村民进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经济活动,组织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带领村民致富;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财产,搞好土地的经营承包,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办理本村农田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民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尊老爱幼,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
  (六)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加强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保持社会稳定;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兵役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八)组织村民实施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公开,收支帐目应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协商产生。其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对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协商、公布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及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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