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2017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

  校园是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实习实训等教育用地。校舍是指教学、行政、生活、实习实训用房等教育用房。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规划。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第七条 规划中城镇的教育用地,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未经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教育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留足学校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就地就近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先建校后拆迁,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补足学校用地。第十条 校园应实行区域化建设,合理划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实习实训区等区域。第十一条 校舍的拆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有关部门批准。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开发中,建设单位应按比例承担学校用地拆迁配套费;拆迁地域内有学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重建;遇有规划中应设置学校的地域,由建设单位拆迁、平整后无偿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第十三条 校园校舍管理实行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校舍房证;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和校园规划图;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校园校舍档案。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校舍出现险情,学校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的,市区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乡(镇)学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卖、转让、抵押、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变产权关系的,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第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第二十条 学校周围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学校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门窗和阳台外缘应距学校围墙4米以上距离。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学校周围不得设立传染病医院,与易燃易爆场所、与污染源的距离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歌舞厅、台球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不得在学校周围50米内设置市场或停车场,摆摊叫卖、堆放垃圾、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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