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5

南昌市针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本办法应运而生,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医疗行为、结果及责任归属产生分歧引发的争议。处理这类纠纷时,坚持以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确保公平公正,及时解决,同时考虑到便民性和依法操作的原则。


市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中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县、区卫生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指导,公安机关则负责维护医疗秩序,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安全。此外,信访、民政、财政等部门也各自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共同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患者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基层政府,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配合做好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在调解环节,南昌市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且其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由财政保障,调解过程免费为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也参与其中,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扩展资料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8月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发布。《办法》分总则、预防、处置、调解、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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