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湖北省退休职工养老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24
  因为回答字数限制,下面仅提供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数据,首先说明,不是原文件,但相关数字准确。
  你说的上海亲戚养老金一直未调,我估计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都是电脑,很少有人工失误,可以到社保部门查一下。
  《2011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普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
  三、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农业“小三场”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2010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普调。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
  三、对五类特殊群体另给予适当倾斜: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省符合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共有18个县市:恩施州8个、十堰市5个、宜昌市4个和神农架林区。
  五、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加大倾斜力度。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国有农场退休农工,19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参保的退休村主职干部和“农业小三场”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2009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养老金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增加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5元。
  在此次普遍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度提高调整额度。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原工商业者等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此外,对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我省符合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共18个县市(恩施州8个、十堰市5个、宜昌市4个及神农架林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8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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