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和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的异同

介个。。。在写论文恩,题目选的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是感觉自己的议论多在“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越看越糊涂的感觉。他们之间异同是什么?怎么解释?速求各位大神现身来帮咱解释下吧~

第1个回答  2014-02-26
这是个文字游戏,从语言说角度而言,这两个标题都不符合语法规范!正是因为表达不规范,因此导致学术论文难以执笔。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表述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显然侧重点在于法定事由上;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的表述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貌似侧重点不同,其实没本质区别,只是因表述不规范绕乱了自己的思维。如果想表述解除合同的意定事由,那就另当别论!追问

恩,我想到的有些模糊项,比如说约定解除,如过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的话,那么法律规定当遇到约定情形可以解除合同。这也算是法定事由,但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还是不同的。所以这个论文范围是不是还是不同呢?具体的不同我应该怎么去分析呢?

追答

标题本身就存在问题,下面都不好写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