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个。。。在写论文恩,题目选的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是感觉自己的议论多在“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越看越糊涂的感觉。他们之间异同是什么?怎么解释?速求各位大神现身来帮咱解释下吧~
恩,我想到的有些模糊项,比如说约定解除,如过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的话,那么法律规定当遇到约定情形可以解除合同。这也算是法定事由,但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还是不同的。所以这个论文范围是不是还是不同呢?具体的不同我应该怎么去分析呢?
标题本身就存在问题,下面都不好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