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嫁女原来是农村户,后来把户口迁移到城市。
(户口不能买卖的)。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出嫁女看户口迁到是小城镇,
还是农业户口的,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4】出嫁女户口如果迁到中等以上城市,
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的
应该交回过去承包的土地,
对于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依法村委会应该给出嫁女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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