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第二章 计量制度第三条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第四条 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第三章 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 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 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国家检定由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批准的企业执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计量管理部门对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加强管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仪器的分配,由国家标准计量局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对外出证。
  进口计量器具的计划,有关部门应会同计量管理部门审定。严禁进口违反我国计量制度和不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第十条 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收购和销售。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计量器具,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以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经过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计量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证书或盖合格印。检定规程、检定印证由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和规定。第十三条 检定计量器具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计量法令,利用计量器具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能第十五条 计量机构是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建立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与正确使用的专职机构,应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与健全。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计量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标准、计量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省、市、自治区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地、市、县计量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计量工作。
  计量管理部门所属的研究、检定、修理、测试机构和实验工厂,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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