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由同级政府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同时上报上级备案(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政府还会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公示后正式认定(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传承人和单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开展传承活动、提供资料等,并有义务保存和传播非遗知识、培养新传承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如果传承人或单位失去传承能力或怠于履行职责,资格将被重新确认或取消(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被鼓励将非遗纳入教学,培养传承人才(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含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