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名录与传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名录的管理与传承工作。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需制定普查计划,文化部门按照要求对非遗项目进行普查,筛选出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程序列入名录(

第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非遗项目申报,需附带项目的历史沿革、现状及依赖环境,并提出保护计划(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由同级政府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同时上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

列入名录的项目,政府需指定保护责任单位,保护单位需履行保护义务,并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还会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公示后正式认定(

第十七条

)。

申请或被推荐为传承人或单位的条件包括掌握非遗技艺、在区域内有影响力和积极传承等(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传承人和单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开展传承活动、提供资料等,并有义务保存和传播非遗知识、培养新传承人(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政府通过提供场地、资助和帮助,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并对有贡献者给予荣誉和津贴(

第二十二条

)。如果传承人或单位失去传承能力或怠于履行职责,资格将被重新确认或取消(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被鼓励将非遗纳入教学,培养传承人才(

第二十四条

)。

这些规定确保了浙江省非遗项目的有效保护和传承,通过系统的名录管理、责任明确以及教育推广,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生命力。
扩展资料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含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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