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的公民,无论是否在本地居住。公民在户籍外的计划生育责任同样适用。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每位公民和全社会都有责任。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政府工作人员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权益。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避孕、日常管理为主,辅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公民自觉遵循计划生育政策。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奖励制度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目标责任制,由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落实。



第六条 政府需按照国家规定,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先进地区给予经费激励,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则给予重点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也受到鼓励,资金使用必须合法,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七条 对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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