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其管理人员的范围广泛,包括了在国家意志和利益影响下的决策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四个类别:
前三类人员,既是行政管理人员也是非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符合《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条件,需纳入监察范围。
至于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在国有企业中,无论其具体职位,只要从事公务或受委派执行公务,都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