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被处罚人决定暂缓拘留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仍应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3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经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后,仍然实施此类行为的,构成情节恶劣,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