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哪几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3-13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扣除项目汇总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利息支出鉴证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

    纳税人应该进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要求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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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13
应该后者是对的。
理由: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纳税人从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可以不分别核算,即自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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