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认定授予中国服装设计师下列荣誉称号:
(一) 中国优秀时装设计师。
(二) 中国著名时装设计师。
(三) 中国服装设计家。
(四) 中国时装大师。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可授予“中国优秀时装设计师”称号:
(一)历届“金榜”(“十佳”)设计师;
(二)历届“上榜”(“十佳”提名)设计师;
(三)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长期从事服装设计工作的服装设计师。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中国著名时装设计师”称号:
(一)“金顶”奖获得者。
(二)入选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艺术委员会的“金榜”(“十佳”)服装设计师。
(三)获得两次以上“金榜”(“十佳”)排名的中国优秀时装设计师。
(四)由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审委员会推荐、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的长期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并取得突出成就的时装设计师。
第十九条 入选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中国著名时装设计师,可荣获“中国服装设计家”称号。
第二十条 担任中国国际著名服装品牌首席设计师的中国服装设计家,即为中国时装大师。
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条件:专职从事服装设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企业或自由设计师;
推荐: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理事或中国服装协会理事单位推荐;
评选:由院校、媒体和商业人士分别对参评设计师2001中国国际时装周发布作品及时装设计精品进行评价,根据得分产生年度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