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改增中出售、出租有形动产(属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税率和开票问题想不通,请指教。

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项2007年1月购进的设备(属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现需要处置。如果以出售的方式处理,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申请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建议把处置形式由出售改为出租,把租期订得长一些、并且采用一次预收全部租金的形式,实质上等同于出售,但却可以申请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交易双方共同利益的角度看,我方多交1%的税但却可以为购买方换来3%的进项税抵扣,划得来。

顺便问一下,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样的事项,它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它作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申请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它自己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有的能说理论上能开但因为税控系统里没有3%的税率,所以实际上开不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不是很出人意料吗——对于同一事项、竟然出现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为客户提供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但一般纳税人反而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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