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毅的人物传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天保14年12月18日(1844年2月6日)生于肥后(今熊本县)的下级武士家庭,是肥后国熊本藩家老长冈是容(监物)的陪臣饭田权五兵卫的第三子,庆应2年(1866年)过继给井上茂三郎为井上家的养嗣子。幼年习汉学,主君长冈监物发现他的才能,介绍他进入熊本藩家老米田家开设的家塾必由堂读书,师从木下犀潭。后被拔擢为居寮生进入熊本藩的藩校时习馆就读,以藩内秀才而知名。1867年游学于江户(今东京)、长崎,师从幕府开成所教授林正十郎学习法国学。明治维新时从军,参加戊辰战争。1870年(明治3年)作为贡进生进入开成学校(大学南校,原幕府开成所,后为文部省管辖的洋学研究·教育机关)学习。1870年10月14日(明治3年9月20日)应时习馆前辈、大学少博士冈松甕谷之招任大学南校的小舍长。1871年1月30日(明治3年12月10日)任中舍长。1871年3月30日(明治4年2月10日)依愿免官。
1872年1月19日(明治4年12月10日)任明治政府司法省十等仕官,1872年3月23日(明治5年2月15日)任司法省中录。1872年7月19日(明治5年6月14日)因通晓法语被选派为司法省的8人西欧使节团成员,随司法卿江藤新平赴欧洲以法国为中心考察法国、德国司法制度。1872年8月12日(明治5年7月9日)任司法省大录。1872年9月21日(明治5年8月19日)任明法大属。1873年(明治6年)9月6日归国。1873年(明治6年)11月10日补司法省七等出仕。井上毅在回国后受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利通登用,开始崭露头角。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事件发生后,1874年(明治7年)8月17日随议和大使大久保利通赴北京与清政府办理交涉,参加在北京的中日谈判。同年11月15日归国。同年12月9日以出使清国之勋劳,受赐白羽二重二匹。1874年(明治7年)12月28日任权中法官。1875年(明治8年)3月23日兼补司法省七等出仕。同年4月25日补六等出仕。同年7月8日补五等出仕。同年9月20日任二等法制官。1876年(明治9年)6月19日任法制局主事。1878年(明治11年)5月大久保利通被暗杀后,井上毅作为右大臣岩仓具视的谋主活跃于中央官僚机构。
1877年(明治10年)1月18日——1878年(明治11年)10月30日任内阁大书记官。1877年(明治10年)1月19日任法制局专务,同年3月26日在西南战争时期兼办别动第二旅团军务。同年12月25日任刑法草案审查委员。1878年(明治11年)3月30日任地方官会议御用挂,同年9月4日兼任内务大书记官。1879年(明治12年)3月10日——7月16日兼任内阁大书记官。1880年(明治13年)3月5日——1881年(明治14年)10月21日任太政官大书记官、内务部勤务。1880年(明治13年)4月15日免内务部勤务,充法制部勤务,任法制部主事。1880年(明治13年)11月30日——1881年(明治14年)3月4日出使北京。1881年(明治14年)10月21日——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任参事院议官、充法制部勤务。1882年(明治15年)2月18日兼任条约改正御用挂,同年3月4日兼任《土地欺隐及私自开垦布告案》提交元老院议定内阁委员,同年4月8日兼任《户籍规则》提交元老院议定内阁委员,同年7月19日兼任《请愿规则》制定和元老院议定内阁委员,同年12月20日兼任《府县会规则并地方税规则布告案》提交元老院议定内阁委员。1882年(明治15年)2月28日——1883年(明治16年)7月16日任太政官内阁书记官长。
1881年(明治14年),井上毅协助岩仓具视、伊藤博文策划“明治十四年政变”。同年参与决定开设国会诏书的基本方针,草成“钦定宪法”纲领。期间还参与同清朝、朝鲜的外交交涉。1882年(明治15年)起草《军人敕谕》。1884年(明治17年)3月22日兼任制度取调局御用挂。1884年(明治17年)8月27日任宫内省图书头(图书寮长官,负责朝廷书籍管理、国史编纂和佛经、佛像的管理以及文房四宝的制造)。1884年(明治17年)12月21日随特派全权大使井上馨伯爵出使朝鲜王朝谈判缔结《汉城条约》。1885年(明治18年)2月3日任外务省御用挂,2月24日随特派全权大使伊藤博文伯爵出使清国谈判缔结《中日天津条约》。1885年(明治18年)12月28日被任命为临时官制审查委员长。1886年(明治19年)协助伊藤博文起草《大日本帝国宪法》。1888年(明治21年)2月7日任第一次伊藤博文内阁法制局长官(一等敕任官),并赐下级俸。1888年(明治21年)4月30日——1889年(明治22年)12月24日任黑田清隆内阁法制局长官。1889年(明治22年)起草《皇室典范》。1889年(明治22年)12月24日——1891年(明治24年)5月6日任第一次山县有朋内阁法制局长官。
1888年(明治21年)4月30日——1889年(明治22年)5月10日兼任枢密院书记官长。1889年(明治22年)7月9日——1890年(明治23年)2月12日兼任官制调查委员长。1889年(明治22年)10月14日——1890年(明治23年)8月23日兼任临时帝国议会事务局总裁(敕任官一等)。1890年(明治23年)1月28日赐上级俸。1890年(明治23年)7月19日——1893年(明治26年)3月7日兼任枢密顾问官。1890年(明治23年)10月参与起草《教育敕语》,强调国家主义的教育方针。1890年(明治23年)12月2日兼任宫内省文事秘书官长(敕任官一等)。1893年(明治26年)3月7日——1894年(明治27年)8月29日任第二次伊藤博文内阁文部大臣。1894年(明治27年)8月29日依愿免官。
1890年(明治23年)7月29日叙正三位,1895年(明治28年)1月7日特旨列入华族,依功勋叙爵为子爵。1895年(明治28年)3月15日因肺结核病死于叶山的别邸,卒年5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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