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公园的土地变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3

1.1961年,深圳水库公园始建,面积仅33公顷。
2.1983年10月8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划定深圳水库公园在水库主坝以南的143公顷新区红线,公园开展征地工作。至此,水库公园的红线范围扩大到176公顷。
3.1984年2月24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批准水库公园红线范围1417248平方米(合2125 .87市亩)。
4.1985年1月8日,市政府批准市园林公司征用罗湖管理区黄贝岭村土地(第二期征用)谷堆岭、谷蕃岭、园头、横岭、荔枝山等(地名)917.8亩,用于兴建东湖公园工程用地。
5.1985年7月29日,市政府批准市园林公司征用罗湖管理区宝安县鱼苗场土地(水库主坝以南,第三期征用)98.4亩,用于兴建东湖公园工程用地。
6.1991年3月20日,市建设局收回东湖公园部分用地(76103.35平方米)兴建东深三期引水工程(工程完工后交回公园使用)。
7.1992年5月21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经市五十三次用地审定会议同意,收回公园土地18264.9平方米,用作兴建东湖取水泵站及厂外道路。
8.1992年8月22日,市规划国土局批准东湖公园新增红线范围面积767亩(东湖公园与仙湖之间的原林场用地)。
9.1992年10月10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土地4252.4平方米,用于兴建市重点工程东深三期泵站支管。
10.1993年3月29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用地791.9平方米,用于供电线路解口站。
11.1993年6月30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用地5413.6平方米,作为东深三期枢纽工程的生产配套设施用地。
12.1993年8月21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用地7539.5平方米。
13.1994年4月30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花圃北侧部分用地2222.4平方米。
14.1994年6月29日,市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回东湖公园北侧部分用地1423.4平方米。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