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六、删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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