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第五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第十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时间,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设置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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