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卡里的钱是不可以取出的,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 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