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案例分析题 哪位高手帮帮我~

女甲婚后无房,与丈夫乙协商,欲向娘家父母、兄长要钱200万元,购买一套住宅,丈夫乐而从之。甲要的钱来,又以个人身份,与百花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180平方米单元楼房一套。
房屋登记时,甲之兄丙提醒于甲:害人之意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一乙将来变心,房子可是大问题,要求甲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甲虽考虑再三,最终仍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夫妻二人与甲之父、母、兄订立了“抵押书”,载明,房款200万元全系从甲娘家借得,现以该房抵押担保,10年以内还清,如若不然,甲之家人有权对该房变卖、拍卖,优先受偿。双方自愿不办理抵押登记。
越三年,乙另有新欢,夫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果生房屋归属争议,甲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甲之父母、兄长也作为一方加入纠纷,要求按照“抵押书”实现权利。
诉讼中,乙辩称:200万元房款不是借款,是甲娘家人在甲婚后的赠与,属于夫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房屋为夫妻共有;抵押书形式真实,但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甲当时以感情胁迫自己,耗不过老婆,勉强签名,其实是胁迫之结果,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书。
请依法判定当事人的纠纷,并说明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不是咨询啊 这个是我们老师 给我们布置的一道题 我想请哪位高手帮我做一下 先谢谢了 答好了 我还会加分的

第1个回答  2008-11-06
这个情况法院还是会酌情考虑的,毕竟乙方是离婚过错方,且婚房全款由女方甲出的,不过~我还是那句话事先一定要做好功课,夫妻本是同林鸟,哪能在房子的问题上含糊呢?
第2个回答  2008-11-06
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又女甲在借款购房前已与乙进行协商,乙的表现是乐而从之,所以可认定借款购房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有‘抵押书’为证。乙辩称的内容无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则该抵押书在法律上无效。但可按合同之债论。债权人为甲之父母,兄长;债务人为甲乙二人。债权人有事实认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困难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于甲之父母,兄长的债权,甲乙应共同承担。对于该房屋系甲乙二人的共同财产,可依据婚姻法有关方面的规定处理。

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06
案例涉及到两个争议:
1、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及抵押权是否成立。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以共同债务购买房屋共同居住使用,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夫妻二人与甲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不能直接主张抵押权,只能通过实现债权的方式先提起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也就是说乙所谓的该房产是甲父母的赠与不成立,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抵押书”可以认定购房款是甲乙夫妻二人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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