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4-03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包括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三、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四、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六、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七、物理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九、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十、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一、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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