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是

如题所述

武汉市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2009-04-12
11:20

【题注】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过户”是指非住宅承租人、单位(以下简称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 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他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 外迁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他家庭成员承 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外迁,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 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因机构调整等原因 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属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还 需持有市体改委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 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其他处确无住房的已成年的近亲属。新承租人其顺序依次为 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 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鉴定书面协议,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 方可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4)原承租人健在,且仍在该住房内生活的。 二、分户 “分户”指非住宅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 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中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 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需要经上级机关同意批准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该单位分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 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 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八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更名”指非住宅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 续租用的行为;民用住宅承租人不变,因承租人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且承租单位人员建制不变。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 口及居民身份证件。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 。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区房地产公司(含市直属房地产公司、东西湖区房地局、 汉南房地科)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行政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 所办理(非住宅办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须先按规定办理过 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 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 份,经房管所、区房地产公司(含市直属房地产公司、东西湖区房地局、汉南房地 科)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准后,返回办理。 (四)市属党政群机关办公用房承租人的过户、分户、更名除按前款办理外, 还须经市机关办公用房调整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再办理。 (五)《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限定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审批表》第一 联(存根)由区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 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 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收费。 凡符合规定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非住宅按武房市〔1992〕253号 文件精神办理民用。每户收取手续费10元。 六、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办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 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 级机关发现错办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同时追 究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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