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17
你说的这个问题,争论由来已久。目前法律和伦理学称为“知情同意权”。
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请注意,法律中用的是“或”字,而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条成为签署手术同意书及其他同意书的法律依据。
但是法律不能取代人情,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了解自己的病情,实际上,医院是这样操作的,如果病人神智清楚,而且年龄大于18岁,病人自己需要做手术的话,如果病人自己签订手术同意书,但必须首先取得家属的同意。如果病人自己不签订手术同意书,可由家人签,但这之前必须有病人和家属之间签一个病情委托书,也就是说,病人把自己的病情委托给亲属,有亲属全权代理一切。病情委托书的出现,避免了家属代替做决定的情况。
第2个回答 2008-12-17
医院的做法应该符合规定的,有很多时候都是病人的亲属为了稳定病人情绪之类而不会告知病情的真实情况。医院对于病人的治疗方案肯定要跟病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协商的,同意之后才实施的。现在挂尿袋生活的人也很多呢~那只是一种治疗的方式而已~
第3个回答 2008-12-17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应该也是可以的。比如当时病人昏迷,而情况危险时,难道还需要病人同意吗?既然是亲人当然可以代她同意签字。如果不能,医院的官司可能就多起来了。这样就会造成见死不救的后果。
第4个回答 2008-12-23
医院并没有违规,手术同意书是可以由患者直系亲属来签的,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有在事先跟她的家属讲清楚并由家属签了同意书,这个风险就不由医院承担了。这中间本来存在一个家属和患者之间的委托书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问题中有时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绝对到位,因此变成了家属和患者之间的沟通问题。这件事中医院并没有明显的过失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08-12-17
可以的 不过要经过考虑 这事可大可小 要考虑好在决定
医院的做法并不完全属于合规定 只是要看家属是否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