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关闭校车监控设备怎样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10
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肃治理“校闹”行为

《条例》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为打击“校闹”提供了

准确的法律遵循。

“校闹”包括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的;

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的;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如何处罚“校闹”行为

违法进行“校闹”,将面临严厉法律制裁。《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事故纠纷如何处理

同时,《条例》也给出事故纠纷处理的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不敢管、管过了,

教师管教尺度咋拿捏?

我省率先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在法律层面赋予教师惩戒的权利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从而在法律层面赋予了教师惩戒的权利。

加强师生权益保护,

《条例》还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

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等作出规定↓↓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校教职工这样做将被处罚

按照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承担无限责任

明确学校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

对学校安全,学校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为规范责任认定,让学校安全办学、静心育人,《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规定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七种情形分别是: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伤、自杀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类情形学校将担责

《条例》同时规定,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强化校园欺凌防范

校园欺凌怎样防范?

谁来负责?

条例对学校、家长、政府职责

作出明确规定。

强化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范与处理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制定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

发生学生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政府职责

对于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关食品安全!学校供餐这样管理↓↓

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条例》还对于不同供餐方式的学校,

分别作出管理规定↓↓

设立食堂的学校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

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外购食品的学校

应当索取食品采购相关凭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检查食品外观和标签,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条例》全文来了,一起来看 ↓↓↓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教职工应当履行相应岗位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思想政治、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教职工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预防控制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六)指导学校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下列安全工作:

(一)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安全;

(二)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和学校的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安全、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到学校宣传消防知识,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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