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现代国际大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文明交通,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绿色智慧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治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每五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
  (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
  (三)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四)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指导会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的制定、宣传和实施,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设备。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开展交通专项研究,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城市道路沿线的以及其他可能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意见,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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