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路德对天主教「施赠的功德」、「赚取的功德」教义的驳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1
马丁路德在《加拉太书讲义》中是这么解释和批判的:

「律法之工」(「行律法」一语,按原文直译可作「律法之工」,即「按着律法所做的事」之意;本书英文版作works of the Law)的意思应理解为:相对来说,与恩典相抵触为敌的东西。也就是说,凡不是恩典的东西就是律法,不论民刑事律、礼仪律、或是十诫,皆然。因此,即使你照着「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太廿二37)这条诫命行了律法,你仍然无法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

故此,当保罗说(他经常这样说)没有人因律法或因行律法称义(这两种说法在保罗是同一个意思),他其实是泛指全部律法; 他是把因信而得的义与因全部律法而得的义拿来做对比,放在对立的位置 , 其中后者包括本之于律法就能够做成的一切善,不论是靠上帝的力量做的还是靠人的力量做的。他说人不能藉由这律法的义而得在上帝面前被宣判为义;然而上帝为基督的缘故,出于慈怜,将因信而得的义白白归算给人 。因此他是带着一种着重与强调的语气说出「因行律法」。因为律法毫无疑问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是故律法之工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然而人却不能藉此在上帝面前称义。

…… 保罗在这里不是只论及一部分的律法,而是论及全律法;他说就算是按照整个律法行出来的律法之工,也不使人称义。 他讲的也不是违犯律法的罪行,或是属肉体情欲的行为,而是「律法之工」,就是按着律法而做的事。是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等等,不论是按着本性、靠人本身的力量、靠自由意志,或是靠上帝的恩赐、上帝的力量而把它们做到,依然不使人称义 。

……

所以,教皇派歹毒邪恶的见解该当被定罪;他们把赚取恩典与赦罪的效力归之于行礼如仪、照章行事的举动本身。因为他们说, 人在蒙恩之前的善行可以赚得「相宜功绩」(或「施赠的功德」);一旦蒙了恩,之后的善行就造成「相称功绩」(或「赚取的功德」),使他配得永生。例如一个人处在至于死的罪中,且生活在主恩典之外,倘若他本于天性中良善的倾向而行了善,就是诵读或聆听弥撒、施舍、等等,这人就可因「相宜」的原则而得着恩典。按着「相宜」的原则得着恩典之后,他于是继续行善,这项善工的归算就依循「相称」的原则,使他配得永生。在头一个情况中,上帝并没有向此人欠什么需还的债,但他若认可像这样的一项善工(就是甚至是处在至于死的罪中的人所行的善工),以恩典来回报这样的服事,这作法却是合宜的,与他良善公义的本性相符。但是人一旦得着了恩典,上帝就成了欠债的,不能不照着人所当得的赐他永生,因为现在人的善行不再只是本于自由意志的有形表现,更是在使人蒙上帝悦纳的恩典中行出来的,就是在爱中行的。

以上是敌基督国度的神学 。我之所以讲它一讲,是要让保罗的论述更能为人所理解;因为把相反的东西并列在一起,可以让它们显得更清楚。再者,我要让大家可以明见这些自己是瞎子、又给瞎子领路的人(太十五14),他们偏离真理有多远,并且可以明见他们这邪恶、亵渎上帝的教义不仅掩蔽了福音,其实根本是把福音完全铲除,把基督完全埋葬了。因为如果当我处在至于死的罪中时,还能行出一点在形质上可得上帝悦纳的小小善事,而且这小小的善事还甚至使我配得按「相宜」之理得到上帝的恩典,此外在我得着恩典以后,就能本于恩典而行善,也就是本于爱行善,然后理所当然获得永生,那么我又何须上帝的恩典、赦罪、应许、以及基督的死与得胜呢?基督对我就毫无所用矣;因为我有自由意志与能力来行善,藉此按「相宜」之理而配能得到恩典,之后又藉此按「相称」之理而配能得到永生。

…… 要是他们曾经只从云雾的背后窥见保罗把什么称为罪、把甚么称为恩典,他们就不会拿这种可憎的道理、邪恶的胡言来塞给基督徒大众了。他们认为至于死的罪就只是违犯律法的外在行为,像是杀人、奸淫、偷盗等等;他们没看到心中对上帝无知、憎恨、藐视,以及忘恩、向上帝发怨言、抵挡上帝的旨意,也都是至于死的罪,并且肉体除了为魔鬼助阵、敌对上帝以外,就想不出、说不出、做不出什么别的事。要是他们曾经觉察到这些硕大无朋的疫病恶疾乃是深植在人的天性中,就不会提出这么邪恶的胡说,讲些什么「相宜功绩」、「相称功绩」了。

马丁路德:加拉太书讲义(繁体), ed. 林秀娟, trans. 顾美芬, 初版. (新竹市大学路51巷11号: 中华信义神学院出版社, 2017), 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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