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在第六章中有明确的规定,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是其中的重要环节。首先,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履行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的义务,财政部门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内容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以及主要实物资产的使用状况等(内容列举)。在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分立、合并、改制等,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分。行政单位间的纠纷,首先尝试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由财政部门或政府介入调解或裁定(第三十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的纠纷,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如协商无果,则走司法程序。


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纠纷,同样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由政府处理。而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纠纷,需先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走司法程序(同样处理流程)。




扩展资料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40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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