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 法律咨询

爷爷去世前有口头遗嘱 将家里的6间房平分给3个儿子 爷爷去世后奶奶由我方赡养 并承认爷爷去世前确有将房产如此分配。近期由于家庭纠纷怕今后生活没有保证 立了一份书面协议承我家现居住住房归我家所有 三兄弟全部签字 并有奶奶复述爷爷去世前的口头遗嘱的录音,但大儿子因家庭纠纷心有不满表示该房如果拆迁有他的3/1。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该书面协议和奶奶的口头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该房是公产房
请问该书面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第1个回答  2013-02-17
口头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见证,而是有利益关系的奶奶复述当然是不会生效的。而且,房子现在有一半是你奶奶的财产,先搞清楚这一点。剩下的一半也就是你说的3间,再由你奶奶,儿子们,有太公太婆的话太公太婆也有份。所以,讨好奶奶先,否则你们争个什么啊。
第2个回答  2013-02-25
公产房协议是否具有效力,需要看当地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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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0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建议,去办理公证,由公证人员上门为奶奶办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其他各类遗嘱中效力的最大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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