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9-19
不管是因为什么理由,家庭暴力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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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姐,在医院里当护士,和男朋友认识两年以后,准备结婚,双方的家庭也很认同这一门婚事。有一次表姐下班回家,可能是工作太累,身体也不是特别地舒服,她男朋友就问她想吃什么东西,后来她男朋友就去楼下买了粽子给她,但是表姐有点闹情绪说自己不想吃了,她男朋友突然把粽子扔在地板上,一个巴掌挥在表姐的脸上,两个人就打起来了。事后,男生意识到自己错了,跪在表姐面前求她的原谅,但是最后俩个人还是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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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生意失败也好,女生发脾气也好,这些都不是男生动手打女生的原因,父母辛辛苦苦地把他们的女儿养大,像公主一样捧在手里十几年,绝不是让男朋友或者是丈夫打的。我觉得我的表姐的做法是正确的,一个男人打你一次,就有可能打第二次打三次,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题主的丈夫持续三个月都对你进行家暴,换谁能忍呀,所以建议题主还是趁早离婚,不珍惜你的男人你又何必念及婚姻的旧情,这样的男人有什么值得你去留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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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男人打女人还是女人打男人都是不对的,女性因为身体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作为男性更应该好好地呵护自己的妻子或是女朋友。遇到家暴问题,我的建议都是分了,能够动手打女人的男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第3个回答 2019-04-29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