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第三条 认真贯彻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的材料分开立卷的原则,准确划分两者的界限,以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完整”的要求是:
  (一)每一年度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所形成的审计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审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每一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均应收集齐全。
  “精炼”的要求是,在立卷过程中严格按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决定职舍。应做到:
  (一)按职能分类,防止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混合立卷和不必要的重复立卷。
  (二)对审计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区分经过核实和未经过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分别加以取舍;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材料,均不立卷。
  (三)对各种审计文书的历次修改稿,除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应立卷归档外,一般修改稿不必归档。第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制订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第六条 按照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要求,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即应对每个审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项目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第七条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象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没收款、扣缴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书及回执。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十二)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八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四)审计过程中摘录的供参阅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
  (五)重份文件材料。第九条 在审计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中,应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历史联系,并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对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特别是证明材料,要进行严格的鉴别和挑选;对其中不必立卷归档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作为资料保存。第十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第十一条 按职能分类。立卷时,先划清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文件材料之间的界限,分别按各自的要求立卷。遇有两类文件材料相互交叉或难以区分时,应根据完整、精炼的要求,认真分析、鉴别,酌情处理;必要时,个别文件可在审计和文书两类案卷中同时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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