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维修厂、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以及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等各类相关设施。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可靠、智能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规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安全防范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第八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第九条 经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以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十条 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统筹协调各种公共交通。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便民原则科学设置。站点应当同站同名、指位明确,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标准名称命名,方便乘客识别。

  站点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名。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应当设置站牌,并标明线路名称、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首末班运营时间、服务监督电话和其他应当明确的服务事项。

  站牌设计应当美观实用,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有条件的站点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站牌应当保持清洁,标识明确。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首末班运营时间调整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站牌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公共交通配建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一)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产业园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三)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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