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组织简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制定。第二条 监察部为了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
  (二)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上述部门、机关、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的国家资财的收支、使用、保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民对违反纪律的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并审议国务院任命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第三条 监察部为执行监察职务,可以派适当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调阅必要的决议,命令、案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察部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第四条 监察部根据本简则第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有计划的或者临时的检查。被检查部门的领导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或者检查报告上签字,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提出书面说明。第五条 监察部根据本简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国家资财的使用、支付可以实行事先审查。审查的单位和项目由监察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在审查中发现并且确认有违反制度或者不合理地使用、支付国家资财的时候,可以通知被审查的单位停止使用、支付。第六条 监察部根据检查的结果,可以向被检查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重要的建议,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被检查部门应当根据建议采取措施,并且将改进工作的情况通知监察部。监察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七条 监察部发现并且确认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有下列事实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未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或者国家计划的,可以建议其执行或者通知其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的,可以建议其改正或者通知其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如果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时候,监察部应当报请国务院处理。第八条 监察部发现并且确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事实的时候,应当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做出结论后建议其主管部门按照纪律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纪律处分;
  (二)对于受纪律处分后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经过考验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国务院批准撤销共处分;
  (三)对于损害国家财产的,督促其主管部门依法令其赔偿;
  (四)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五)对于向违反纪律行为作坚决斗争的或者在国家财产遭受损害的时候抢救有功的,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直接予以表扬、奖励。第九条 监察部在处理专门性的、技术性的问题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团体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第十条 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监察部的部务会议,由部长召集,每月举行两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第十一条 监察部为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密切与各方面的联系,在部长领导下,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部长临时召集。
  监察委员会的委员由部长提请国务院任免。第十二条 监察部可以按照需要在部内设立办公厅和若干司、局、室等工作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部长提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监察部的厅、室设主任、副主任,司段司长、副司长,局设局长、副局长;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第十四条 监察部按照需要,可以在国务院所属财经部门设立国家监察局,执行国家监察职务。国家监察局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部长提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监察局受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双重领导,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改为监察部直接领导。
  国家监察局按照需要,可以在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局长提请所在部门和监察都会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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