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审计具体思路
1.了解被单位基本情况
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的主要内容为:被审计单位开展业务的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包括组织机构图、业务流程图、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到达所需时间等)、行业特殊情况说明等。
2.确定清产核资审计范围
清产核资审计范围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分支机构等)截止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状况。资产、负债、权益反映的是被审计单位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是时点数,因而在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前需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就明确了审计针对的时点。
3. 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所需资料清单》等工作资料
应按照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设计《所需资料清单》。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明细表及申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企业认为有必须提供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相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覆盖该会计报表项目包含的所有会计科目及其明细,具体的说就是采用详查法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审计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应收款项审计
应收款项损失的鉴证即坏账损失的鉴证。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对损失鉴证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 72号文件)中坏账损失的认定规定进行,但在损失取证工作中,由于坏账损失取得外部证据的难度太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也就是说,在清产核资损失证据的鉴证方面,首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例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其次是逾期3年以上且有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资料以及企业催收记录、3年没有往来的记录;再次是企业收集完备的内部证据,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在损失鉴证方面是逐级递减的,外部证据较为真实、可靠,内部证据可信力较差。审计师可在企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在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首先,逐笔检查应收款,将应收款初步进行分类;其次,对有损失的应收款逐笔检查证据,进行损失的鉴证。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若债务人挂账与本企业挂账金额不一致,应与债务人核对,并在核对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损失鉴证。若债务人已消失,无法与债务人进行核对,检查相关经济业务内容,取得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后进行鉴证,避免由此产生企业相关人员经济犯罪问题。
清产核资审计中对企业取得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外部证据,检查是否有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和遗产可供清偿,若有,应扣除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和遗产后金额作为损失申报。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企业是否取得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证明或连续3年亏损的审计报告或连续3年停止经营的证明文件,然后检查企业的催款记录和财务记录,是否连续3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对于企业经过努力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审计时应逐笔检查订货合同;检查其他往来科目中是否有相同单位挂账的;逐笔检查发货记录、发票,是否有债务人的收货记录;企业历次的催款记录、落实经办人责任以及对损失赔偿情况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也就是再次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和金额。在事实和金额确凿的前提下,审计可出具鉴证为损失的鉴证意见。
对各内部往来单位欠款发生坏账损失,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核对不符的挂账,不能作为损失申报。同时,审计中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注意损失的真实性,进行逐笔核对,落实损失的数额,必要时与债务人进行发函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避免小金额的应收款落入个人“口袋”的现象。在审计时,有些应收款挂账时间相当长,具体经办人、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全部离开本企业,无法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部分应收款损失的金额难以确定,如:债务人虽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清算程序未完结,损失金额不明确;损失的事实和金额都难以核实的情况。对于这些损失,审计在审计时无法按照清产核资文件规定出具原制度损失鉴证意见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个别认定法或账龄分析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审计时关注坏账准备政策制定的充分性和稳健性,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状况,判断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制定的公允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秘密准备,杜绝企业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多提坏账准备,使应收款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状况的现象。
2、存货审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审计时,首先通过账务清查,将未估价入账的存货估价入账等,其次,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是清产核资审计关注的重点,并对不良存货损失进行鉴证。对于无法计入原制度损失的存货,按照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政策,验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公允性。
在账务清查阶段,检查已入库的存货是否全部入账;已销售的存货是否全部出库;委托加工存货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代管物资是否错入被审计单位账面等。
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
清产核资审计是特殊目的的审计,是过程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清产核资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在实物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感性地发现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由于清产核资盘点日与基准日往往不在同一时点,审计时可采用倒扎账的方法验证基准日的数量。
存货损失的鉴证分为盘盈、盘亏损失的鉴证;报废、毁损损失的鉴证;被盗存货损失的鉴证;高留低转资金挂账损失的鉴证。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损失,按照存货损失认定的规定进行鉴证。在损失鉴证时,应扣除毁损、报废存货的预计变价收入。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普遍存在存货损失不申报或少申报现象,究其原因,企业前期存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需交纳增值税,使现金流出企业,加大损失金额,导致企业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审计师应按照损失发生的事实和损失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鉴证,而不能以企业申报损失的金额进行鉴证。
清产核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申报资产损失,审计师在审计时也应尊重事实。对企业存货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应说服企业如实申报,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如果被审计单位坚持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3、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损失占本次清产核资比例最大,中央级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56. 6% ,我们审计的一户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80. 5% ,因此,我们要对固定资产损失非常重视,审查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的清查审计,与存货基本相同,还需关注固定资产的产权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性。补提以前年度少计提、未计提的折旧,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这些都可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另外部分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不准确,有些早已使用但入账时间较晚,审计师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资产状况,取得实际使用时间的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作为原制度损失。
4、无法支付款项的审计
清产核资企业往往认为是清理资产损失,而忽视了对负债中无法支付款项的清理。审计时,对未回函的应付款项逐笔进行核对,分析其账龄。通过账龄分析,关注3年以上无经济业务往来的应付款项;其次检查相关合同、协议,检查付款期限和付款限制性条款;再次,对未回函的款项应检查相关债权人催款记录,检查有无债权人灭失现象等,对确实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和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另外,本次清产核资的损失申报是按照资产损失扣减资产盘盈后的净损失进行的,如果不申报无法支付款项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无法支付款项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在这次清产核资中企业对无法支付款项的应如实申报。
总之,清产核资审计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审计中应进行详细审计,逐笔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再次确认损失发生的金额,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确保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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